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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赡养协议(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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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赡养协议 篇1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__

公证赡养协议(精选3篇)

关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上列当事人为赡养老人和财产继承一事,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友爱精神,从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经共同协商一致,并征得关系人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以上协议,各协议人均属自愿,保证遵照执行。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__

关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代书并见证: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证赡养协议 篇2

甲方:______,男,汉族,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乙方:______,女,汉族,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很长时间的恋爱,均对对方具有了深深的相互了解,且感情日益稳固,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省(直辖市/自治区)______市______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证号为:______),双方均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至结婚登记以来,甲乙夫妻双方感情发展良好,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夫妻婚姻财产关系纠纷,现双方经过理智、平等地协商,自愿就夫妻婚后财产达成如下公证协议:

1、订约依据:

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其依据为我国《民法典》、《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之规定。

2、婚姻财产范围及归属: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和协商,对于双方婚后现有财产作出如下约定:

(1)、房屋:座落于_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归____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____方的_____牌_____型号轿车一部,归______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____方的______银行存款______万,归______所有;

(4)、(自行补充需要约定的财产)

3、争议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因签定本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执行或履行本协议,以及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解决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公证赡养协议 篇3

立遗嘱人:,女,汉族,一九四二年一月九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证号:。

遗嘱受益人:,男,汉族,一九七五年八月十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证号:。

我,立遗嘱人是位于成都市武侯区X街号单元层号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之一,该房屋属于我的份额是我的个人财产。我配偶在一九九八年八月九日去世后,我至今未再婚。为防止日后因该房屋产生纠纷,现经我慎重考虑,并在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真实自愿的情况下立此遗嘱。

一、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玉林街号单元层号房屋属于我的份额在我去世后赠与给我儿子一人所有,并且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二、上述房屋如被拆迁,产权交换后所得房屋属于我的份额也按本遗嘱执行。

三、遗嘱内容完全是我个人的意愿,他人无权干涉。

四、本遗嘱我不委托他人执行。

五、公证员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向我解释清楚。

六、本遗嘱是由公证员根据我的意思打印,我确认无误并在本遗嘱上签名、捺指印。

七、本遗嘱是我的最终意思表示,若其他任何遗嘱与本遗嘱意思相违背的,均为无效。

立遗嘱人: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遗嘱公证书

公证字第号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遗嘱公证办理说明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

(2)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立遗嘱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3)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②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③遗嘱的草稿等。

(4)公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