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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资料管理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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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篇1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管理制度(通用3篇)

二、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三、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对各种定期上报的统计报表按时上报,并做到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对各类报表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文号:国统字(20__)82号规定统一格式填报。

五、统计人员对生产经营数据要深入落实进行分析,为公司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六、统计资料专人负责,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

七、统计人员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为重心,做好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八、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九、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十、统计工作交接,统计人员调动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所有资料应造出清单移交。

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公司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公司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公司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建筑业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公司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公司应支持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

(二)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三)为建筑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学习提供支持。

第五条、公司统计科负责建筑业统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应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

第七条、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公司的建筑业统计工作,完成公司建筑业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公司的建筑业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公司的建筑业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建筑业统计台帐制度。

第八条、建筑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负责制。公司应指定公司的建筑业统计负责人,建筑业统计负责人对建筑业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

第九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建筑业统计岗位或脱离建筑业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与建筑业活动相适应、满足建筑业统计核算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二、条认真执行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向电子文档过渡。

第四章:建筑业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四条、公司必须按时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公司经理、统计负责人签署盖章后上报。

第十五条、建筑业统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对公司统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在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统计分析要紧扣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符合企业现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统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篇3

一、药店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药店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考核管理。店长具体负责药店日常管理,做到以下几点:

二、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规定,履行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做到:

1、规定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严禁冒名配药,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2、药店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

3、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配售,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

5、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超范围刷卡,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6、规范店员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7、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广告宣传;不以现金、礼券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三、处罚:

1、丢失原始凭证:出货小票、退货单等(店长罚款100元,当班营业员50元)

2、超范围刷卡的,一旦发现立即重处(第一次:店长罚款500元,营业员300元,收营员200元;第二次翻倍;第三次予以开除)

3、刷卡区与非刷卡区商品未分开摆放,或标示不清不正确的(店长罚款100元、营业员50元)

4、发现违规为顾客刷卡提取现金的,立即开除,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