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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决定书(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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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决定书 篇1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行政征收决定书(精选18篇)

征决字[ ] 第号

被征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单位:(夫)(妻)被征收人于年月日违反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大写)元,当事人应当在到收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抚养费交至计划生育办公室。被征收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人民政府或市计划生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机关印)

年月日

行政征收决定书 篇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

兴人防征字[ ]第 号

你单位修建的位于 的 工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国人防办字[20xx]18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内国动发[20xx]第2号第(三)项、内计费字[20xx]1105号第六条、内人防发[20xx]30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发[20xx]4号第(九)项、内政发[20xx]127号第(九)项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平方米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我办已于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下达兴人防告字( )第 号告知书和兴人防通字( )第 号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本机关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征收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 标准收取,共计 元。上述款项缴至兴安盟行政审批中心大厅人防窗口(地址: 电话: 联系人: )你单位如不服本征收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或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本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安盟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 月 日

行政征收决定书 篇3

号征收决定书

X处居民(注:被征收范围内):

建设工程项目属县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位于. xx年xx月xx日,房屋征收部门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对该房屋予以征收。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已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广泛征求过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公布。因此本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特此公告。xx部门是XX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xx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委托xx单位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县政府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二此补偿方案内容如下:(注:此补偿方案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且要遵循公平公正,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三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注,最好写详细信息)四实施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七被征收人如有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年xx月xx日

行政征收决定书 篇4

X处居民(注:被征收范围内):

建设工程项目属县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位于. xx年xx月xx日,房屋征收部门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对该房屋予以征收。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已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广泛征求过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公布。因此本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特此公告。xx部门是XX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xx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委托xx单位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县政府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

二此补偿方案内容如下:(注:此补偿方案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且要遵循公平公正,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三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注,最好写详细信息)

四实施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

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七被征收人如有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年xx月xx日

行政征收决定书 篇5

被征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

单位:(夫)(妻)

被征收人于年月日违反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大写)元,当事人应当在到收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抚养费交至计划生育办公室。被征收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人民政府或市计划生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机关印)

年月日

行政征收决定书 篇6

被征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男) 出生年月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女) 出生年月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调查核实,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__ 。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_________条第 _________款第_________的规定,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_________ 万 _________仟_________ 佰 _________拾_________ 元,请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前主动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缴纳。被征收人应当履行本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收本决定书之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者计生委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计划生育局(盖章)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

行政征收决定书 篇7

____药监( )许准决字[ ] 号

申请许可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

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认定,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____事项,已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现决定,准予该项行政许可,同时向你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____________(自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之日起生效)。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将依法对你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检验、检测)。届时,你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印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申请经办人__(签名) 机关办理人__(签名)

送达人______(签名) 被送达人____(签名)

送达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机关办理人、存根各一份。

行政征收决定书 篇8

____乡党委: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经20____年____月____日县纪委会议研究决定,对____乡副乡长____同志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中共____县纪委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征收决定书 篇9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日市政拆字〔20xx〕号被拆除人:地址:城南街道办事处卡热社区案由: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住房20xx年月日,日喀则市国土资源局通过调查发现,位于城南街道办事处卡热社区居民有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城南街道办事处卡热社区居民在位置建设了私人住房,(住房详细信息)。该住房为东西长米,南北长米,高米,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修建者未取得土地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件。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和日喀则市卡热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xx-20xx为证。日喀则市国土资源局于20xx年月日向被拆除人下达了日市土资罚字[20xx]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拆除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回复土地原貌,并限期缴纳罚款。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既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经日喀则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复查,上述违法建设未在规定时间拆除。被拆除人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六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耕地,属非法占地行为。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被拆除人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私人住房进行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强制拆除决定,可在接到本《强制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直接向日喀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强制拆除决定不停止执行。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月日

行政征收决定书 篇10

丽执法强执通字[20]第号被执行人(单位):

经查你户(单位)于年月日时在进行了违反了本局根据的规定,依法作出了的决定。因你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有关决定,现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政函(20xx)第66号《关于同意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本局决定二O年月日进行强制执行。届时,有关强制执行费用依法由你户(单位)承担,并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特此通知。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章)

年月日

行政征收决定书 篇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 ,证件号码为 予以撤销,原因如下: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其它原因: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共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行政征收决定书 篇12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城区大队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x公(交)决字【20xx】第0号被处罚人王,男,1977年8月5日出生,现住XX区XX街号,机动车驾驶证号:372301,X公司职工。现查明20xx年7月4日时许,王醉酒驾驶鲁X3号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号处,追尾碰撞张驾驶的鲁X1G号轻便摩托车,造成张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王陈述、证人证言、王血液酒精检测报告 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现决定 给予王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送XX市公安局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xx年7月18日起至20xx年8月2日止。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XX市公安局或XX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XX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xx年xx月xx日

行政征收决定书 篇13

( ) 执字第 号

被拘留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

本院在 执行书中,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 拘留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3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 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年 月 日

行政征收决定书 篇14

段振华:

你于20xx年11月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于20xx年6月初始注册在深圳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编号:粤244111232589,专业类别:建筑工程),于20xx年2月变更注册在深圳市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查,你20xx年至今实际工作单位为深圳市甘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厅于20xx年9月21日向你发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粤建市告〔20xx〕13号),你于20xx年10月1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的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注册,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设计大厦(7楼722室)。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11月3日

行政征收决定书 篇15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汕金人社监字〔20xx〕第014号

被处理单位(个人): 罗志文(个体户)

地 址(住所): 岐山街道沟湖中街三巷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清兰、罗志文(实际经营者) 电话:

(案由) 曾继真等四人于20xx年7月15日起向我局投诉罗志文拖欠工资共23000元

(认定的事实) 罗志文拖欠曾继真等四人从20xx年11月至20xx年7月份工资共23000元。

上述事实有:1、 实际经营者罗志文确认的工资欠条; 2、投诉人的投诉书内容

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

根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七条 的 规定 , 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责令实际经营者罗志文支付曾继真等四人的工资共23000元。

你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或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xx 年 1月 8 日

(局公章)

行政征收决定书 篇16

_______: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的_______行政许可,属于下列第____种情形:

1、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或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单位)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____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行政征收决定书 篇17

( )食药许不决[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申请,因(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征收决定书 篇18

珠海恒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局提出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申请,经审查核对,你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中企业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56人,均未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是虚假材料,与我局向市社保主管机关核验不一致。

你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22号令)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xx]159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对本次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xx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