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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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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 篇1

秸秆焚烧危害群众健康,影响交通安全,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为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xx〕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xx〕140号)、《武义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将禁止秸秆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通用11篇)

一、实行全面禁烧。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区域露天焚烧水稻、油料、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秸秆和草木灰、树枝落叶以及垃圾等各种产生烟尘的易燃物。城区、城郊结合部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两侧为重点禁烧区域。

二、鼓励综合利用。大力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推广稻秆还田和秸秆快速腐熟技术,采取固化成型、集中收贮等措施,切实提高秸秆的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现象的发生。

三、落实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度假区)要实行禁烧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加强禁烧管理。落实街道包社区(村)、乡镇(度假区)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工作责任制。开展常态化的群众性秸秆禁烧工作,加大巡查整治监督力度,坚决制止秸秆焚烧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宣传监督。大力宣传秸秆禁烧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自觉做到不焚烧秸秆,并积极抵制秸秆焚烧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加强舆论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

五、严格依法查处。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重点区域秸秆焚烧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就高从重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听劝阻,抗拒、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武义县农业局

武义县环境保护局

武义县公安局

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 篇2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绝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秸秆禁烧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积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认清焚烧秸秆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危害,提高广大群众禁烧秸秆的自觉性。

二、划定小清河以南,胶王路以北为我市今年的秸秆禁烧区,禁烧区以内的济青高速公路、滨博高速公路、309国道、205国道两侧各2公里内,各区县及市高新区城区周围5公里以内作为重点监控禁烧区。禁烧区内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三、济青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内要严禁焚烧秸秆,沿线涉及的区县和高新区要层层签订禁烧责任制,落实好省市区县有关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坚决杜绝焚烧秸秆现象的发生。

四、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烧毁树木,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做好今年秋季的秸秆禁烧工作。望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加强对秸秆禁烧的宣传和监督,广大群众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焚烧秸秆,努力营造空气清新的良好环境。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淄博市公安局

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 篇3

为防止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和引发火灾,切实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6部委联合制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城镇建设区周围20公里区域;以机场为中心20公里区域;沿高速公路两侧各10公里,铁路两侧各5公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5公里区域;油库、粮库等仓库周围5公里区域;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5公里区域;距林地边缘5公里区域,春秋两季重点火险期,禁止一切野外秸秆焚烧行为。

二、当气象部门和林业部门发布大风蓝色及其以上预警或森林火险黄色及其以上预警时,所有区域坚决禁止一切秸秆焚烧行为;山区、半山区任何时段全面禁止焚烧秸秆行为。

三、严禁在路边、村边、渠边、树下、通信光缆和高低压变电设施、线路附近及其他有碍公共安全的场所,乱堆乱放农作物秸秆。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烧范围内野外焚烧农作物秸秆。对于违规野外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罚款;对阻碍、干扰执行禁止焚烧秸秆公务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以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是农作物秸秆野外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责任,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六、市政府将派出农作物秸秆野外禁烧工作督查组,深入各县(市、区)、五大连池风景区进行实地检查督导。对秸秆禁烧工作组织不力、多处发生焚烧秸秆的地方,市政府将约谈所在地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农作物秸秆野外焚烧行为,市政府举报电话:0456-8272912;北安市举报电话:0456-6551021;嫩江县举报电话:0456-7521875;五大连池市举报电话:0456-6399188;爱辉区举报电话:0456-6106732;逊克县举报电话:0456-4459085;孙吴县举报电话:0456-8422862;五大连池风景区举报电话:0456-7220689。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xx年4月17日

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 篇4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农业部、交通部等六部委《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秸秆不仅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地生物质造成破坏,而且浪费资源,易产生安全隐患。共同保护好环境、防止禁烧秸秆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今年5月至10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全面秸秆禁烧,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焚烧秸秆,特别是在城市(包括县城)周围5公里,机场周边15公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两侧2公里,文物保护区、油库、粮库、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等周围1公里的区域内,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

三、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各村民委员会要全面开展群众性的秸秆禁烧工作,制定秸秆禁烧公约。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

四、各级环保、农业、农机、林业、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坚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要以机场周围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为重点,加强巡逻检查,严厉查处秸秆禁烧行为。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焚烧秸秆活动的,环保、林业、公安部门要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林木毁损的,林业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公安部门要依法追究刑事主任。

六、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确保秸秆禁烧取得成效。在农作物收割过程中,要采取机收留茬、粉碎还田等措施,防止焚烧秸秆。制定相关优惠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民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从源头控制焚烧秸秆现象的发生。

广大农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对秸秆进行科学处理,变废为宝,实现综合利用。

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 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xx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xx年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实行全面禁烧,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露天场地焚烧秸秆。

二、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方案,层层落实责任。要集中力量开展拉网式检查,特别要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及时制止焚烧行为。

三、加强部门联动,公安、城管、环保、农业、林业、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巡逻检查,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责令立即停止,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增强秸秆禁烧的自觉性。

五、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现场督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当,发生秸秆焚烧现象的乡镇(街道)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六、群众发现焚烧秸秆现象,可拨打举报电话:。

禹城市人民政府

6月11日

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 篇6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绝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秸秆禁烧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积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认清焚烧秸秆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危害,提高广大群众禁烧秸秆的自觉性。

二、划定小清河以南,胶王路以北为我市今年的秸秆禁烧区,禁烧区以内的济青高速公路、滨博高速公路、309国道、205国道两侧各2公里内,各区县及市高新区城区周围5公里以内作为重点监控禁烧区。禁烧区内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三、济青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内要严禁焚烧秸秆,沿线涉及的区县和高新区要层层签订禁烧责任制,落实好省市区县有关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坚决杜绝焚烧秸秆现象的发生。

四、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烧毁树木,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做好今年秋季的秸秆禁烧工作。望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加强对秸秆禁烧的宣传和监督,广大群众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焚烧秸秆,努力营造空气清新的良好环境。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淄博市公安局

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 篇7

当前,秋季作物即将进入收获期,为保护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现将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期从9月20日至10月30日。在此期间,实行全县范围内全面秸秆禁烧。

二、禁烧期间,所有单位和个人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木落叶、田间杂草、垃圾、废塑料及其它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湖、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

三、禁烧期间,实行秸秆焚烧举报受理查处制度,公众发现焚烧秸秆行为时,可拨打12369环保热线进行投诉和举报,也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村举报。

四、禁烧期间,凡违反规定进行焚烧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实行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鼓励农民购买秸秆还田机具,成立农机作业合作社,从事收割、秸秆还田、耕作等联收联耕一条龙服务。

六、加强秸秆的综合利用,鼓励利用秸秆进行快速腐熟还田、免耕还田、秸秆发电、秸秆沼气、秸秆饲料、秸秆基料等途径利用、消化农作物秸秆。

七、对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秸秆禁烧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0日

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 篇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宝鸡市20xx年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规定:发现焚烧秸秆,每一个火点处罚3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xx年xx月xx日

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 篇9

为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每年5月25日至6月30日、9月20日至11月10日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包括小麦、水稻、油料和其它农作物秸秆);同时,禁止将上述秸秆推入河道、渠道、水塘等水源之中。

二、各村是辖区内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等一系列工作,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市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指导并监督各村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市政府支持发展秸秆还田、秸秆发电、氨化饲料、秸秆沤肥、秸秆气化、秸秆食用菌等秸秆综合利用。各村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引导农户妥善处臵和堆放秸秆。

五、凡在我镇从事收割作业的机具,应一律安装秸秆切碎装臵,并在收割作业时将秸秆切碎,确保农作物的收割留茬高度不得高于12公分。对不安装秸秆切碎装臵,或者收割时未将秸秆切碎、留茬高于12公分的机手,农机部门将给予批评教育,限其纠正。对不按照规定要求作业、不听劝阻的机手,由农机、环保等部门进行严肃处理,且农民有权拒付收割作业费。

六、对秸秆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臵不当、造成焚烧秸秆的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由镇监察部门予以行政问责。

七、镇政府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电话(845621),各村要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相关要求,成立秸秆禁烧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留一块黑”。

xx镇人民政府

二〇xx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 篇10

全乡广大村民:

为全力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切实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严防烟气和各种污染。根据市县政府及环保部门秸秆禁烧工作要求,现将秸秆(含废旧地膜及垃圾,以下同)禁烧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烧范围。全乡境内均为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焚烧秸秆。

二、惩处办法。对擅自焚烧秸秆产生烟尘造成大气污染的,一经发现,不论过火面积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县环保部门牵头,乡政府配合一律一次性给予20xx元的处罚;对于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严肃处理;对于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恶劣影响或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奖励。对提供焚烧废旧地膜、垃圾、芨芨草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一次性奖励300元;对于举报焚烧秸秆行为的,一经查实,一次性奖励500元;焚烧面积较大,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的,一次性奖励20xx元。

全乡广大农村党员干部和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要学法守法,按照“谁种植谁负责”的原则,带头管好自家的田块地埂,争做秸秆禁烧的模范、秸秆还田的先锋、综合利用的标兵。全乡广大村民朋友们,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坚决抵制秸秆焚烧,大力倡导秸秆禁烧,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生态乡村而做出新的积极的贡献!

举报奖励电话:0935-77120xx 0935-77120xx

焦家庄乡人民政府

年1月20日

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 篇11

当前,秋季作物即将进入收获期,为保护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现将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xx年秋季秸秆禁烧期从9月20日至10月30日。在此期间,实行全县范围内全面秸秆禁烧。

二、禁烧期间,所有单位和个人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木落叶、田间杂草、垃圾、废塑料及其它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湖、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

三、禁烧期间,实行秸秆焚烧举报受理查处制度,公众发现焚烧秸秆行为时,可拨打12369环保热线进行投诉和举报,也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村举报。

四、禁烧期间,凡违反规定进行焚烧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实行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鼓励农民购买秸秆还田机具,成立农机作业合作社,从事收割、秸秆还田、耕作等联收联耕一条龙服务。

六、加强秸秆的综合利用,鼓励利用秸秆进行快速腐熟还田、免耕还田、秸秆发电、秸秆沼气、秸秆饲料、秸秆基料等途径利用、消化农作物秸秆。

七、对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秸秆禁烧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寿县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0日